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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通过“特勤”掌握的犯罪线索在尚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嫌疑人主动交代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侦查机关通过“特勤”掌握的犯罪线索在尚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嫌疑人主动交代的性质认定

  “特勤”也是一种司法资源,而且是风险代价极大的一种司法资源。但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一般不便将“特勤”的情况泄露而只能以情况说明等方式称其通过侦查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从而否认其为自首,而审判时需要确凿的证据,故容易成为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攻击的对象,导致审判机关最终认定时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通过“特勤”掌握一定线索之后再通过外围侦查搜集证据,之后才将嫌疑人挡获,此时一般不宜认定自首。但是如果嫌疑人是属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侦查机关只是通过“特勤”了解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嫌疑,但尚无其他证据,而是通过对嫌疑人的说服教育之后嫌疑人主动交代的,一般应认定为自首。之所以这样处理,一则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出发,审判机关对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认定都应该有证据支撑,否则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二则在侦查机关尚无其他证据情况下嫌疑人的认罪仍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否则侦查机关可能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才能查证犯罪甚至仍然无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故应对嫌疑人的交代予以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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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勤”也是一种司法资源,而且是风险代价极大的一种司法资源。但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一般不便将“特勤”的情况泄露而只能以情况说明等方式称其通过侦查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从而否认其为自首,而审判时需要确凿的证据,故容易成为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攻击的对象,导致审判机关最终认定时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通过“特勤”掌握一定线索之后再通过外围侦查搜集证据,之后才将嫌疑人挡获,此时一般不宜认定自首。但是如果嫌疑人是属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侦查机关只是通过“特勤”了解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嫌疑,但尚无其他证据,而是通过对嫌疑人的说服教育之后嫌疑人主动交代的,一般应认定为自首。之所以这样处理,一则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出发,审判机关对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认定都应该有证据支撑,否则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二则在侦查机关尚无其他证据情况下嫌疑人的认罪仍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否则侦查机关可能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才能查证犯罪甚至仍然无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故应对嫌疑人的交代予以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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