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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偷配钥匙取走票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产生前已经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所谓的“合法占有”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本案首先可以排除遗忘物和埋藏物的情形,那么无人售票车上的票款是否属于公交司机的保管物呢?也即刘某是否取得对票款的合法占有权呢?笔者认为,刘某作为无人售票公交车的驾驶员,虽然其在上班期间对所驾驶的公交车上的票箱及票箱中的钱存在保管的事实,但此种占有只是一种辅助占有,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也即刘某不是票款的合法占有主体。理由有:一是公交公司将票箱上锁并设置专门的钥匙保管员,足以说明公司排斥刘某对票款的接触,更谈不上合法占有;二是虽然刘某在运营期间对票箱具有监管的义务,在这种监管只是物理的、机械的支配及事实上的握有,其对票箱中的票款并不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也即刘某只是单纯的监视者或占有辅助者,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占有者;三是刘某虽然参与了对票箱的管理,但刘某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担负主要保管职责的还是票箱钥匙保管员。综上,刘某不是票款的“合法占有者”,因此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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