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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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构成,行贿款项的性质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用公款为个人进行行贿这一行为与一般行贿的区分在于,公款行贿中用于行贿的财物属于公共财物而非私有财物。我国法律对于行贿人用于行贿的款项来源并未作特别规定,并未限制行贿所用财物的性质。因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公共财物贿送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属于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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