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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量刑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06-19

  庭立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基本要素有二,一是醉酒,二是驾驶机动车辆从。从实践中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各地法院在对醉驾案件量刑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告人驾驶车辆大小及车型。不同醉酒驾驶行为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基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立法机关从一般预防的需要出发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另外在确定量刑基准刑时还应为其他量刑情节留下适用空间,具体表现为:

1、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主要体现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含量越高量刑越重,含量低的则量刑较轻。

2、驾驶车辆类型及安全状况,醉酒驾驶摩托车、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车型所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后果也不相同,对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同等情况下量刑较轻,反之则较重。

3、是否无证驾驶,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将无证驾驶作为一项从重情节对待。

4、驾驶行为发生时的交通状况,醉酒后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驾车行驶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性更大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

5、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被告人是否配合交警检查,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是主观恶性的重要表征,对于拒绝交警检查或逃逸的一般考虑从重处罚。

6、是否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后的表现对于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事故逃逸的一般都予从重处罚。

7、是否具备赔偿损失、悔罪、自首等普通情节。

8、被告人的身份,公职人员醉驾肇事后往往会形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基于回应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行为守法的更高期待法院也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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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基本要素有二,一是醉酒,二是驾驶机动车辆从。从实践中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各地法院在对醉驾案件量刑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告人驾驶车辆大小及车型。不同醉酒驾驶行为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基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立法机关从一般预防的需要出发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另外在确定量刑基准刑时还应为其他量刑情节留下适用空间,具体表现为:

1、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主要体现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含量越高量刑越重,含量低的则量刑较轻。

2、驾驶车辆类型及安全状况,醉酒驾驶摩托车、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车型所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后果也不相同,对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同等情况下量刑较轻,反之则较重。

3、是否无证驾驶,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将无证驾驶作为一项从重情节对待。

4、驾驶行为发生时的交通状况,醉酒后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驾车行驶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性更大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

5、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被告人是否配合交警检查,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是主观恶性的重要表征,对于拒绝交警检查或逃逸的一般考虑从重处罚。

6、是否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后的表现对于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事故逃逸的一般都予从重处罚。

7、是否具备赔偿损失、悔罪、自首等普通情节。

8、被告人的身份,公职人员醉驾肇事后往往会形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基于回应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行为守法的更高期待法院也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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