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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的标准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3-06-14

 庭立方:从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的状态。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时为绝对驾驶不能,即不论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认定为醉酒;而酒精中血液含量在此之下的,则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具体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我国制定的醉驾 标准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0 毫克 /100 毫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驾。(1)可见,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醉驾行为的认定并不是以行为人的意识为标准而是按照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笔者认为,笼统规定行为人酒精中含量到达一定程度时属于醉酒驾驶相对比较片面。从医学角度来讲,由于个人体质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其血液中可承受的酒精浓度也有所不同,单纯以统一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认定醉驾的标准无法体现个体差异性,对于酒量不同的人有失公允。因此,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和绝对醉酒标准(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不论行为人的具体状况如何,一律认定为醉酒状态)双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科学合理。当然,在审判实践中采用两个判断标准是否可行,具体如何操作等问题,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论证才能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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