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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聚众以多少人数为基本

发布时间:2013-06-14

 庭立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意见》)规定,“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3人以上,一方不到3人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是一方三人以上是否包括纠集者本人?是否包括一般参加者?是否以实际参加者为限?是否包括斗殴对方人员或者说是否要求单方斗殴人员达三人或三人以上?《江苏意见》没有进行规定或者解释。何为“聚众”?按文学上的意义表述,“聚众应当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而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众”的范围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有学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纠集者如果出现在斗殴现场,则纠集人数应包括纠集者在内以三人为起点,否则,纠集者不到斗殴现场的,要求到现场斗殴的人数达三人以上才够罪。 笔者认同此种分别区分的观点,如果单一采用纠集的“众人”包括纠集者本人,斗殴一方总共应当至少有四人的说法,则严格了本罪的入罪标准,不利于对聚众斗殴行为的打击。因此,无论对于纠集者不出现在现场的,则要求一方的参与斗殴人员须达三人或三人以上。只要斗殴一方包括纠集者在内达三人以上,就可以考虑定罪。至于一方达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是否包括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笔者认为,只要是有人参与就可以认定,而不要求区分参与人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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