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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知道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发布时间:2013-06-06

    庭立方:犯罪后知道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女友赵某在外出途中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胸腹部猛捅数刀,致其当场倒地而亡。此时,出租车司机何某途经此处,看见满身是血的李某和躺在地上的赵某,问李某:人是你杀的吗?李某未予回答。何某冲李说:你别走啊。说着,何某便拨打110报警。何某报警时,李某在场,且闻听何报警后未离开现场。随后,警察到来,李某主动承认赵某是其所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意见。肯定论者认为,李某明知何某报警而未离开现场,警察到来后即主动承认杀人犯罪,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否定论者认为,李某既没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也没有委托出租车司机代为投案,不构成自首。

    本案中,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因此,认定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笔者认为,李某犯罪后知道何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的行为成立自首。理由有三:其一,何某只是口头对李某说不能动,并未对其采取任何带有强制性的措施,李某在当时可以逃跑的情况下,选择了停留原地、等待警方处理,说明其主观上是愿意投案的。其二,李某明知何某报警后警察很快就会到来,其并没有逃跑,而是坐等抓捕,此举充分表明李某愿意将自己交由警方处理。其三,警察到来后,李某不但没有抗拒抓捕,而且未等警察询问即交待了杀人事实。可见,李某明知在现场必定被抓获,仍然等候警方到来,其到案具有自动性,在警察到来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既不能机械地看其是否直接、亲自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也不能生搬硬套司法解释,关键是在深刻理解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立法精神的同时,看行为人有无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意愿和行为。此处要指出的是,司法人员应避免司法解释的依赖性,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一概排除在外是不可取的;须知司法解释的性质决定了它只是解决了法律适用的中的部分问题,而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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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女友赵某在外出途中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胸腹部猛捅数刀,致其当场倒地而亡。此时,出租车司机何某途经此处,看见满身是血的李某和躺在地上的赵某,问李某:人是你杀的吗?李某未予回答。何某冲李说:你别走啊。说着,何某便拨打110报警。何某报警时,李某在场,且闻听何报警后未离开现场。随后,警察到来,李某主动承认赵某是其所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意见。肯定论者认为,李某明知何某报警而未离开现场,警察到来后即主动承认杀人犯罪,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否定论者认为,李某既没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也没有委托出租车司机代为投案,不构成自首。

    本案中,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因此,认定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笔者认为,李某犯罪后知道何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的行为成立自首。理由有三:其一,何某只是口头对李某说不能动,并未对其采取任何带有强制性的措施,李某在当时可以逃跑的情况下,选择了停留原地、等待警方处理,说明其主观上是愿意投案的。其二,李某明知何某报警后警察很快就会到来,其并没有逃跑,而是坐等抓捕,此举充分表明李某愿意将自己交由警方处理。其三,警察到来后,李某不但没有抗拒抓捕,而且未等警察询问即交待了杀人事实。可见,李某明知在现场必定被抓获,仍然等候警方到来,其到案具有自动性,在警察到来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既不能机械地看其是否直接、亲自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也不能生搬硬套司法解释,关键是在深刻理解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立法精神的同时,看行为人有无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意愿和行为。此处要指出的是,司法人员应避免司法解释的依赖性,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一概排除在外是不可取的;须知司法解释的性质决定了它只是解决了法律适用的中的部分问题,而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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