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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广告的链接淫秽网站数量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06

    庭立方:投放广告的链接淫秽网站数量应单独计算。在依法认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确保罪刑相适应。根据《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的数量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数量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并且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其中,行为人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的数量是最为关键的量刑情节,因为这关系到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范围和淫秽网站谋取的非法利益,进而影响到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为准确计算行为人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的数量,首先必须明确网站的界定。根据《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每一个独立的内容提供站点均为一个网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站点,如果其中所涉及的内容被鉴定为具有淫秽性,就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淫秽网站。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淫秽网站的建立者为了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可能会尽量扩大淫秽网站的数量,登记注册不同的网站域名,在这些网站之间建立链接,并在不同域名的网站内发布完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内容,增加浏览人员数和网站的点击率。由于这些淫秽网站的建立者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网站后台程序相同,网站内容完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因此有观点认为此类链接淫秽网站的数量应当被认定为一家网站。但立足于实践,此类链接淫秽网站的内容虽然完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不过因其网站域名不同,故可以通过不同的域名登录淫秽网站,更加有利于淫秽电子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同时由于链接淫秽网站的数量成倍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也随之成倍增加,淫秽网站谋取的非法利益也相应地随之增加,因此,此类链接淫秽网站相比单个淫秽网站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社会危害性着眼,对于此类链接淫秽网站,应当分别计算网站的数量。
    以上介绍了链接淫秽网站的计算原则,实践中,广告投放者为了更好地达到促销产品的目的,也通常在多个链接淫秽网站上同时投放广告。因此,对于投放广告的链接淫秽网站的数量,也应当分别予以计算。同时,无论广告投放者在淫秽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广告投放者现在是否已经与淫秽网站解除了广告关系,只要广告投放者与淫秽网站建立(曾经建立过)了广告关系,并且已经(曾经)在淫秽网站上投放了广告,该淫秽网站就应当被视为广告投放者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
    为准确认定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的数量,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实践中,淫秽网站页面上的广告截图、广告费用结算情况以及广告投放者与淫秽网站的联系记录等,均应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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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投放广告的链接淫秽网站数量应单独计算。在依法认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确保罪刑相适应。根据《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的数量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数量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并且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其中,行为人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的数量是最为关键的量刑情节,因为这关系到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范围和淫秽网站谋取的非法利益,进而影响到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为准确计算行为人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的数量,首先必须明确网站的界定。根据《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每一个独立的内容提供站点均为一个网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站点,如果其中所涉及的内容被鉴定为具有淫秽性,就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淫秽网站。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淫秽网站的建立者为了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可能会尽量扩大淫秽网站的数量,登记注册不同的网站域名,在这些网站之间建立链接,并在不同域名的网站内发布完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内容,增加浏览人员数和网站的点击率。由于这些淫秽网站的建立者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网站后台程序相同,网站内容完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因此有观点认为此类链接淫秽网站的数量应当被认定为一家网站。但立足于实践,此类链接淫秽网站的内容虽然完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不过因其网站域名不同,故可以通过不同的域名登录淫秽网站,更加有利于淫秽电子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同时由于链接淫秽网站的数量成倍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也随之成倍增加,淫秽网站谋取的非法利益也相应地随之增加,因此,此类链接淫秽网站相比单个淫秽网站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社会危害性着眼,对于此类链接淫秽网站,应当分别计算网站的数量。
    以上介绍了链接淫秽网站的计算原则,实践中,广告投放者为了更好地达到促销产品的目的,也通常在多个链接淫秽网站上同时投放广告。因此,对于投放广告的链接淫秽网站的数量,也应当分别予以计算。同时,无论广告投放者在淫秽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广告投放者现在是否已经与淫秽网站解除了广告关系,只要广告投放者与淫秽网站建立(曾经建立过)了广告关系,并且已经(曾经)在淫秽网站上投放了广告,该淫秽网站就应当被视为广告投放者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
    为准确认定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的数量,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实践中,淫秽网站页面上的广告截图、广告费用结算情况以及广告投放者与淫秽网站的联系记录等,均应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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