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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自行点击的现象不影响认定其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13-06-05

    庭立方:当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使类似本案被告单位的经营者想方设法增加自己业务的点击量,以求在移动公司争取较高的排名,避免被淘汰。有的经营者甚至不惜代价,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并自行点击以增加点击量。这种自行点击行为,并非向他人传播,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的特征,一旦查实,应从点击数中扣除。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单位掌中时尚公司为提高排名和进行测试,确实存在自行点击的现象。但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鉴定机构无法区分自行点击与客户点击。也就是说,被鉴定出的近8万次点击数中有多少属于被告单位自行点击,无法查实。对此,有意见认为,在自行点击数量无法具体查清的情况下,认定被告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处理,不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认定被告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有充足的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告单位传播的淫秽物品实际被点击数远大于鉴定结论所认定的近8万次。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单位从2006年年底至2007年4月,一直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而鉴定机构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只能对案发当月即2007年4月的点击数进行鉴定,无法对2007年I至3月的点击数进行鉴定。但从被告单位的财务收入看,2007年l至4月各月收入差距不大,说明这四个月中的业务量相当。照此推算,被告单位传播淫秽物品的实际点击量至少应在20万次以上。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按照鉴定机构鉴定出的2007年4月这一个月的点击数(79598次)来认定犯罪事实,实际上已经充分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
    第二,被告人单位自行点击现象虽然存在,但数量必然有限。被告单位作为一个经营企业,营利是其根本目的。由于自行点击同客户点击一样,每点击一次,也需要向移动通讯公司缴费2元,如果自行点击数量过多,势必使被告单位的此项业务无法盈利。这就决定了被告单位的自行点击数量是很有限的。根据《解释》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被点击5万次以上的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本案鉴定结论确定的点击数近8万次,超出“情节严重”的标准近3万次,即使不考虑被告单位2007年前3个月的业务量,也为其自行点击留出了近3万次的数量空间。可见,认定被告单位犯罪“情节严重”是十分稳妥的,不会加重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因为存在被告单位自行点击的现象,就以点击数不清为由否认本案被告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则会造成罚不当罪,不利于依法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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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当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使类似本案被告单位的经营者想方设法增加自己业务的点击量,以求在移动公司争取较高的排名,避免被淘汰。有的经营者甚至不惜代价,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并自行点击以增加点击量。这种自行点击行为,并非向他人传播,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的特征,一旦查实,应从点击数中扣除。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单位掌中时尚公司为提高排名和进行测试,确实存在自行点击的现象。但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鉴定机构无法区分自行点击与客户点击。也就是说,被鉴定出的近8万次点击数中有多少属于被告单位自行点击,无法查实。对此,有意见认为,在自行点击数量无法具体查清的情况下,认定被告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处理,不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认定被告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有充足的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告单位传播的淫秽物品实际被点击数远大于鉴定结论所认定的近8万次。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单位从2006年年底至2007年4月,一直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而鉴定机构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只能对案发当月即2007年4月的点击数进行鉴定,无法对2007年I至3月的点击数进行鉴定。但从被告单位的财务收入看,2007年l至4月各月收入差距不大,说明这四个月中的业务量相当。照此推算,被告单位传播淫秽物品的实际点击量至少应在20万次以上。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按照鉴定机构鉴定出的2007年4月这一个月的点击数(79598次)来认定犯罪事实,实际上已经充分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
    第二,被告人单位自行点击现象虽然存在,但数量必然有限。被告单位作为一个经营企业,营利是其根本目的。由于自行点击同客户点击一样,每点击一次,也需要向移动通讯公司缴费2元,如果自行点击数量过多,势必使被告单位的此项业务无法盈利。这就决定了被告单位的自行点击数量是很有限的。根据《解释》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被点击5万次以上的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本案鉴定结论确定的点击数近8万次,超出“情节严重”的标准近3万次,即使不考虑被告单位2007年前3个月的业务量,也为其自行点击留出了近3万次的数量空间。可见,认定被告单位犯罪“情节严重”是十分稳妥的,不会加重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因为存在被告单位自行点击的现象,就以点击数不清为由否认本案被告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则会造成罚不当罪,不利于依法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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