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5-31
庭立方:,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在于迫使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取经营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专门就经营活动中强迫交易罪与的区别作了规定。实践中,主要可结合两点加以区分:一是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二是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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