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9
庭立方: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论。这是我国过失不构成共犯唯一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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