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5-29
庭立方: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很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
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从各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刑法实践趋势来看,积极安乐死无罪化,或许可以逐渐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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