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05-29
庭立方: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收取后主动返还,转送他人,或捐赠公益事业的,仍构成既遂,不构成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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