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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的具体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22

    庭立方: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来认定,还是依据客观条件来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主张,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能逃而不逃”。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其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也就是说,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意见》规定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
    上述观点看似成理,但因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的原因作具体分析,重结果而不重过程,所以尚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能逃而不逃”情形进行准确认定。
    我们认为,“能逃而不逃”应当依据客观条件进行认定。自首的成立本身受制于客观条件。因此,对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存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如对实施盗窃后被人发现报警,不论是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罚,只要留在现场等待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而对实施盗窃后被人发现报警并包围,而留在现场被抓获的,就不应视为自动投案。因为后一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客观上逃不掉,故不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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