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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七项行政管理以外的工作,侵吞、挪用资金或者收受、索取贿赂的,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3-05-21

 

职务侵占罪 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侵吞资金 索取贿赂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探讨的。理由是该党支部书记不属于《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符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因此,对其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可以给予该党支部书记以党纪处分,并对其非法收受和索取的钱款依法予以追缴。对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则可以分别依照《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和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两条的犯罪主体除“公司、企业人员”外,还分别包括了“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周道莺、张军、高憬宏、熊选国:《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载《 人民司法》 2003年第11期,第33一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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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侵吞资金 索取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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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探讨的。理由是该党支部书记不属于《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符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因此,对其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可以给予该党支部书记以党纪处分,并对其非法收受和索取的钱款依法予以追缴。对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则可以分别依照《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和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两条的犯罪主体除“公司、企业人员”外,还分别包括了“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周道莺、张军、高憬宏、熊选国:《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载《 人民司法》 2003年第11期,第33一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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