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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并转让他人纺织品出口配额牟利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0

 

盗窃罪 出口配额 转让牟利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转让,具有财产属性,可视为财物,对被告人私下窃取他人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并转让牟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转让,具有财产属性,可视为财物,对被告人私下窃取他人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并转让牟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具有“财物”属性,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对象为纺织品出口配额,其是一种由商务部授予具有一定资质的贸易主体,可以在网上特定交易平台自由转让的电子数据,属于无形资产。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涉案的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是纺织品企业对外出口所必需的,在该行业中具有使用价值;出口配额的原始取得有业绩分配和有偿招标两种方式,配额还可以通过买卖转让继受取得,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协商自定,也即纺织品出口配额可以在不特定的多数经济主体范围内采取货币衡量方式转让,因而具有经济价值;根据现行的管理制度,所有人取得的配额是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储存于商业部设定的网络数据库中,其所有权人对配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利,并通过电子钥匙的设置来排除任意第三人对其行使所有权的干预,从配额的存在方式和流转特点看,经营者通过在特定数据库中使用电子钥匙并修改电磁记录的形式实际地对其合法取得的纺织品出口配额行使所有权能,具有排他性,能为人力管理、掌控。综上,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作为一种可以由人力支配和管理的动产财产,与传统意义的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将纺织品出口配额纳入财产犯罪的调整范围,符合刑法对于财产犯罪对象的规定。
第二,合理扩张盗窃犯罪对象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现实财产保护的实际。
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财物,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活动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从有体物发展到无体物,从有形财产发展到无形财产。在经济交易活动形式和对象日益翻新的情况下,刑事法律的介入和调整应当根据刑法保护法益的本质,及时地跟上,才能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作用。事实上,我国司法解释也在根据社会状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地对盗窃对象进行着相应调整,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拓宽了盗窃犯罪对象的外延,从而有效地应对当前财产犯罪的实际情况,充分实现了刑法对于财产权利和财产秩序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9年第1集(总第66集,案例第527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一61页。执笔:姜君伟;审编:叶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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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转让,具有财产属性,可视为财物,对被告人私下窃取他人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并转让牟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转让,具有财产属性,可视为财物,对被告人私下窃取他人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并转让牟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具有“财物”属性,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对象为纺织品出口配额,其是一种由商务部授予具有一定资质的贸易主体,可以在网上特定交易平台自由转让的电子数据,属于无形资产。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涉案的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是纺织品企业对外出口所必需的,在该行业中具有使用价值;出口配额的原始取得有业绩分配和有偿招标两种方式,配额还可以通过买卖转让继受取得,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协商自定,也即纺织品出口配额可以在不特定的多数经济主体范围内采取货币衡量方式转让,因而具有经济价值;根据现行的管理制度,所有人取得的配额是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储存于商业部设定的网络数据库中,其所有权人对配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利,并通过电子钥匙的设置来排除任意第三人对其行使所有权的干预,从配额的存在方式和流转特点看,经营者通过在特定数据库中使用电子钥匙并修改电磁记录的形式实际地对其合法取得的纺织品出口配额行使所有权能,具有排他性,能为人力管理、掌控。综上,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作为一种可以由人力支配和管理的动产财产,与传统意义的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将纺织品出口配额纳入财产犯罪的调整范围,符合刑法对于财产犯罪对象的规定。
第二,合理扩张盗窃犯罪对象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现实财产保护的实际。
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财物,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活动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从有体物发展到无体物,从有形财产发展到无形财产。在经济交易活动形式和对象日益翻新的情况下,刑事法律的介入和调整应当根据刑法保护法益的本质,及时地跟上,才能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作用。事实上,我国司法解释也在根据社会状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地对盗窃对象进行着相应调整,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拓宽了盗窃犯罪对象的外延,从而有效地应对当前财产犯罪的实际情况,充分实现了刑法对于财产权利和财产秩序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9年第1集(总第66集,案例第527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一61页。执笔:姜君伟;审编:叶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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