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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5-16

 

抢劫罪 多次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3条第(4)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 2005〕 8号,2005年6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7期。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双抢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时间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者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抢劫数额巨大”,可以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来认定。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双抢意见》,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
裁判摘要:“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其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对于连续抢劫多人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应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1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
由于《 刑法》 本身没有对“多次”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如有的依照汉语言习惯将3次认定为“多次”,有的由于行为人每次抢劫的数额不大,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罚,将4次甚至5次认定为“多次”,为了统一《 刑法》 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印发的《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将“多次抢劫”界定为“抢劫三次以上”。这一规定既反映了社会生活中一般人的认识观念,又与《刑法》其他条文中“多次”的含义保持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应当成为今后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规范性依据。
2 .“多次抢劫”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其法定刑比普通抢劫罪重得多,应该从严掌握。因此,“多次抢劫”中的每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独立的抢劫罪,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此外,根据刑法原理,情节加重犯是在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通过附加一定的要件,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要件规定时,就加重行为的刑罚。情节严重犯罪在基本犯罪构成上所附加的特殊要件,其原本包括在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中,基于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政策的双重考量,立法机关将这些要件加以特殊规定,并配置了较重的刑罚。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该情节符合基本构成为前提,否则只能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要追论某罪的加重犯了。故作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多次抢劫”,必须以符合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
3.对于连续抢劫多人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应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同时实施抢劫的,虽后抢劫多人,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犯意,不仅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还具有犯罪地点的相近性,不属于“多次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2集(总第43集,案例第338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一36页。执笔:杨才清;审编:白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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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多次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3条第(4)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 2005〕 8号,2005年6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7期。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双抢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时间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者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抢劫数额巨大”,可以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来认定。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双抢意见》,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
裁判摘要:“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其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对于连续抢劫多人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应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1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
由于《 刑法》 本身没有对“多次”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如有的依照汉语言习惯将3次认定为“多次”,有的由于行为人每次抢劫的数额不大,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罚,将4次甚至5次认定为“多次”,为了统一《 刑法》 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印发的《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将“多次抢劫”界定为“抢劫三次以上”。这一规定既反映了社会生活中一般人的认识观念,又与《刑法》其他条文中“多次”的含义保持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应当成为今后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规范性依据。
2 .“多次抢劫”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其法定刑比普通抢劫罪重得多,应该从严掌握。因此,“多次抢劫”中的每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独立的抢劫罪,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此外,根据刑法原理,情节加重犯是在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通过附加一定的要件,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要件规定时,就加重行为的刑罚。情节严重犯罪在基本犯罪构成上所附加的特殊要件,其原本包括在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中,基于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政策的双重考量,立法机关将这些要件加以特殊规定,并配置了较重的刑罚。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该情节符合基本构成为前提,否则只能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要追论某罪的加重犯了。故作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多次抢劫”,必须以符合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
3.对于连续抢劫多人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应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同时实施抢劫的,虽后抢劫多人,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犯意,不仅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还具有犯罪地点的相近性,不属于“多次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2集(总第43集,案例第338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一36页。执笔:杨才清;审编:白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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