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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3

 

合同诈骗罪 聘请顾问协议书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宗爽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这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特征。行为人与他人签订“聘请顾问协议书”,以自己承包的公司及自己成立的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出国签证咨询业务,收取他人钱款,许诺如办不成出国签证,再如数退还钱款。行为人所签订的“聘请顾问协议书”,表面上像一个咨询性质的协议,具有技术服务性质,但根据其提供的所谓服务内容,实质上是一个代办出国签证性质的委托代理合同。这种委托代理合同,具有一定的代理服务内容并体现了一定市场经济活动性质,利用这种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代办出国签证的市场秩序,因此应认定为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之中,骗取的钱款正是合同约定的报酬标的,在没有为他人办成出国签证的情况下,携款潜逃,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案例第457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一25页。执笔:李祥民;审编:薛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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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爽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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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这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特征。行为人与他人签订“聘请顾问协议书”,以自己承包的公司及自己成立的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出国签证咨询业务,收取他人钱款,许诺如办不成出国签证,再如数退还钱款。行为人所签订的“聘请顾问协议书”,表面上像一个咨询性质的协议,具有技术服务性质,但根据其提供的所谓服务内容,实质上是一个代办出国签证性质的委托代理合同。这种委托代理合同,具有一定的代理服务内容并体现了一定市场经济活动性质,利用这种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代办出国签证的市场秩序,因此应认定为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之中,骗取的钱款正是合同约定的报酬标的,在没有为他人办成出国签证的情况下,携款潜逃,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案例第457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一25页。执笔:李祥民;审编:薛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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