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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五) 第1条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5-08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裁判摘要:适用《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处理案件时,不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同时援引《 刑法》 第177条和《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只须援引《 刑法》 第177条之一。根据罪名确定的准确性、明确性原则,可以将《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的规定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依照《 刑法》 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处理案件时,不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同时援引《刑法》 第177条和《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只须援引刑法第177条之一
对于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法》 1条文如何援引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援引修正后的1997年《刑法》 条文,有的援引刑法修正案。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法条进行修改,一经颁行,被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内容即为现行《刑法》 的内容,在裁判时可直接援引修改后的《刑法》 条文。因此,本案也可以直接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1)项、第2款”,而不需要援引“《刑法修正案(五)》 第1条第1款第( l)项、第2款”。当然,对此问题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统一。
(二)根据罪名确定的准确性、明确性原则,可以将《刑法修正案(五)》 第1条的规定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当刑法修正案采取“刑法第x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x条之一”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正时,增加的法条与其前面的法条相互独立,两条文不能共用同一罪名。
2.适用《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即《 刑法》 第177条之一的规定,不宜沿用《 刑法》 第177条“伪造金融票证罪”这一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49集,案例第386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 ? 7页。执笔:王洪青;审编:王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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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裁判摘要:适用《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处理案件时,不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同时援引《 刑法》 第177条和《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只须援引《 刑法》 第177条之一。根据罪名确定的准确性、明确性原则,可以将《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的规定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依照《 刑法》 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处理案件时,不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同时援引《刑法》 第177条和《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只须援引刑法第177条之一
对于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法》 1条文如何援引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援引修正后的1997年《刑法》 条文,有的援引刑法修正案。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法条进行修改,一经颁行,被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内容即为现行《刑法》 的内容,在裁判时可直接援引修改后的《刑法》 条文。因此,本案也可以直接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1)项、第2款”,而不需要援引“《刑法修正案(五)》 第1条第1款第( l)项、第2款”。当然,对此问题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统一。
(二)根据罪名确定的准确性、明确性原则,可以将《刑法修正案(五)》 第1条的规定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当刑法修正案采取“刑法第x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x条之一”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正时,增加的法条与其前面的法条相互独立,两条文不能共用同一罪名。
2.适用《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即《 刑法》 第177条之一的规定,不宜沿用《 刑法》 第177条“伪造金融票证罪”这一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49集,案例第386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 ? 7页。执笔:王洪青;审编:王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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