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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销售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方面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
裁判摘要:明知是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林烈群销售的工业用猪油本身不属于食品的范畴。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林烈群为了牟取非法暴利,将工业用猪油(非食品)冒充食用猪油(食品)予以销售,显然属于“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行为。林烈群作为以经营粮油为主的“深圳市龙岗区沙湾深安贸易部”的法人代表,多次从香港大量进口工业用猪油,尽管林烈群不知最后进口的一批工业用猪油部分被残余在包装桶中的有机锡所污染,但是,其对长期经营的工业用猪油在生产、包装、存储、销售等环节可能掺入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明知的。林烈群和林少坤在主观上的此种“明知”,参照1992年12月n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即“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也是完全可以认定的。既然林烈群和林少坤明知工业用猪油不是食用猪油,若被食用有害人体健康,仍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同时明知工业用猪油可能会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以认定,其行为系明知销售的非食用猪油掺有有害食品原料,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已经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何华平等人不明知所销售的是工业用猪油,但明知是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卫生检验合格证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仍当作食用猪油予以销售,并且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显然,何华平等被告人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如下规定直接相关:严禁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 ( 9)超过保质期限的。因此,法院判决判处何华平等人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4辑(总第15辑,案例第91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一11页。执笔:郭彦东;审编: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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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
裁判摘要:明知是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林烈群销售的工业用猪油本身不属于食品的范畴。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林烈群为了牟取非法暴利,将工业用猪油(非食品)冒充食用猪油(食品)予以销售,显然属于“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行为。林烈群作为以经营粮油为主的“深圳市龙岗区沙湾深安贸易部”的法人代表,多次从香港大量进口工业用猪油,尽管林烈群不知最后进口的一批工业用猪油部分被残余在包装桶中的有机锡所污染,但是,其对长期经营的工业用猪油在生产、包装、存储、销售等环节可能掺入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明知的。林烈群和林少坤在主观上的此种“明知”,参照1992年12月n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即“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也是完全可以认定的。既然林烈群和林少坤明知工业用猪油不是食用猪油,若被食用有害人体健康,仍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同时明知工业用猪油可能会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以认定,其行为系明知销售的非食用猪油掺有有害食品原料,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已经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何华平等人不明知所销售的是工业用猪油,但明知是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卫生检验合格证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仍当作食用猪油予以销售,并且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显然,何华平等被告人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如下规定直接相关:严禁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 ( 9)超过保质期限的。因此,法院判决判处何华平等人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4辑(总第15辑,案例第91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一11页。执笔:郭彦东;审编: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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