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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理解和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07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根据《 刑法》 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多数案件能够查到的仅仅是伪劣商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致使大量案件无法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为妥善、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①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第一,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购买伪劣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假、贩假的人逃避法律追究。第二,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 刑法》 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伪劣商品,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商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符合立法愿意。《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这一罪名,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 刑法》 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刑毫无意义。如果对尚未销售的生产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正确处理本罪的犯罪未遂,一是准确认定犯罪的“货值金额”。在犯罪未遂时,没有销售金额,“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借鉴了产品质量法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产品质量法》 第7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① 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合订本。《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 1997〕 808号)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二是注意定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时,毕竟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为缩小打击面,“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 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刑法》 第140条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有四个不同的销售金额,因此,应当根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一145页。
为妥善、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 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 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第一,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购买伪劣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假、贩假的人逃避法律追究。第二,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 刑法》 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伪劣商品,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商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这一罪名,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 刑法》 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则毫无意义。如果对尚未销售的生产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正确处理本罪的犯罪未遂,一是准确认定犯罪的“货值金额”。在犯罪未遂时,没有销售金额,《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 借鉴了《产品质量法》 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7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 1997〕 808号)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二是注意定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时,毕竟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为缩小打击面,《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 刑法》 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 第140条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有四个不同的销售金额,因此,应当根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熊选国:《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 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4辑(总第33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一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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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刑法》 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多数案件能够查到的仅仅是伪劣商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致使大量案件无法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为妥善、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①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第一,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购买伪劣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假、贩假的人逃避法律追究。第二,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 刑法》 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伪劣商品,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商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符合立法愿意。《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这一罪名,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 刑法》 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刑毫无意义。如果对尚未销售的生产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正确处理本罪的犯罪未遂,一是准确认定犯罪的“货值金额”。在犯罪未遂时,没有销售金额,“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借鉴了产品质量法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产品质量法》 第7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① 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合订本。《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 1997〕 808号)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二是注意定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时,毕竟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为缩小打击面,“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 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刑法》 第140条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有四个不同的销售金额,因此,应当根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一145页。
为妥善、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 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 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第一,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购买伪劣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假、贩假的人逃避法律追究。第二,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 刑法》 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伪劣商品,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商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这一罪名,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 刑法》 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则毫无意义。如果对尚未销售的生产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正确处理本罪的犯罪未遂,一是准确认定犯罪的“货值金额”。在犯罪未遂时,没有销售金额,《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 借鉴了《产品质量法》 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7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 1997〕 808号)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二是注意定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时,毕竟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为缩小打击面,《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 刑法》 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 第140条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有四个不同的销售金额,因此,应当根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熊选国:《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 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4辑(总第33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一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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