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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致

发布时间:2013-05-06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盗窃罪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在审判实践中,对该《解释》 第3条第2款规定的“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此二处规定均是以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为落脚点,因此,其定罪标准均应适用该《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 解释》 第1条、第2条专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不包括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所以,对于盗窃正在使用的公共电信设施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不能适用《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作为定罪标准,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应认定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请问:1.上述哪种观点正确?2.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与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在认定“危害公共安全”时有无区别?如有区别,则如何具体认定?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实践中,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较多。犯罪人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如果数额较大,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盗窃罪;如果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不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数额较大,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对此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需要指出,不论是单独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还是构成盗窃罪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犯罪行为都危害了公共安全,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一致的,都应当依照《解释》第1条、第2条的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认定。
——《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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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在审判实践中,对该《解释》 第3条第2款规定的“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此二处规定均是以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为落脚点,因此,其定罪标准均应适用该《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 解释》 第1条、第2条专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不包括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所以,对于盗窃正在使用的公共电信设施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不能适用《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作为定罪标准,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应认定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请问:1.上述哪种观点正确?2.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与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在认定“危害公共安全”时有无区别?如有区别,则如何具体认定?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实践中,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较多。犯罪人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如果数额较大,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盗窃罪;如果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不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数额较大,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对此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需要指出,不论是单独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还是构成盗窃罪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犯罪行为都危害了公共安全,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一致的,都应当依照《解释》第1条、第2条的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认定。
——《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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