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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5-06

 

破坏交通工具罪 公共安全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行为人须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破坏”,是指人为地通过外力作用,损害交通工具整体或者重要部件正常功能发挥的情形;其次,破坏行为须具有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倾覆”,包括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被毁,船只沉没,航空器坠毁。“毁坏”,是指交通工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报废。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的,才能构成本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而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就很可能致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从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为判断破坏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的重要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交通工具虽未倾覆、毁坏,但具有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现实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交通工具是否具有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现实危险性,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破坏的手段、方式、力度,交通工具的运营阶段、状态和受损部件的重要程度及受损程度等情节,综合予以确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7一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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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公共安全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行为人须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破坏”,是指人为地通过外力作用,损害交通工具整体或者重要部件正常功能发挥的情形;其次,破坏行为须具有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倾覆”,包括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被毁,船只沉没,航空器坠毁。“毁坏”,是指交通工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报废。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的,才能构成本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而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就很可能致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从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为判断破坏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的重要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交通工具虽未倾覆、毁坏,但具有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现实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交通工具是否具有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现实危险性,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破坏的手段、方式、力度,交通工具的运营阶段、状态和受损部件的重要程度及受损程度等情节,综合予以确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7一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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