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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公务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刑法》 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03〕 167号,2003年11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5期。
附录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规定的精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三个特征:( 1)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如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并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农民人大代表;法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等。(2)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要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如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3)既不属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是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实施与其职责有关的犯罪行为时,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发展变化。在现阶段,主要有下列四种:( l)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 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5年版,第76一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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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03〕 167号,2003年11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5期。
附录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规定的精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三个特征:( 1)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如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并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农民人大代表;法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等。(2)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要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如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3)既不属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是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实施与其职责有关的犯罪行为时,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发展变化。在现阶段,主要有下列四种:( l)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 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5年版,第76一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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