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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宽严相济 从宽处罚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18.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船均应当从宽处罚.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也应当依照《刑法》 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予判处无期徒刑
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4.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羁押措施。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影晌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可不决定逮捕被告人。
——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2010年2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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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18.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船均应当从宽处罚.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也应当依照《刑法》 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予判处无期徒刑
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4.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羁押措施。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影晌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可不决定逮捕被告人。
——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2010年2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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