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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致人死亡案件政策的把握

发布时间:2013-04-28

 

从当前的审判实践看,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地各级法院在“轻轻、重重”或者说“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方面,普遍把握较好,各级党委给予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予以广泛认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主要在于如何更好地做到“轻中有重”、“重中有轻”或者说“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确保宽严真正’‘相济”。这是对我们政策水平、司法能力和工作机制的重大考验。具体而言,结合前不久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在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具体问题:
(一)共同犯罪致人死亡案件政策的把握
按照《 意见》 的精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一个总体的处理原则是,应当在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上的区别,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还要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责更为严重和最严重者,准确地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轻重并裁量适用刑罚;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数人共同致死二人以上的,如果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同的,仍应实行区别对待,而不能简单地搞“同等报应”。
应当认识到,对共同犯罪案件实行上述处理原则,是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当然要求。对于数人共同致死一人的案件,即便是按照“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传统、朴素观念,原则上也不能对两名甚至两名以上的被告人同时适用死刑;如果对这类应当控制、能够控制的案件都不能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又何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数人共同致死二人以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不同的案件,如果简单地搞“同等报应”,何谈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严格控制死刑?
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罚和政策适用,与一般单独个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同。《刑法》 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中的实际危害、是相对于案件主犯的地位、作用来确定的。该从犯在共同犯罪主观恶性,尽管有时可能会比单独个人犯同样罪时要大得多、严重得多,但是,处刑上却未必要重得多。因为从犯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此外,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已依法从严判处了重刑,从社会效果、民意关切来看,也与单独个人严重犯罪如不判处重刑,可能会引发诸多社会不良反应有所不同,即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相对要容易一些,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也相对要轻缓一些。这一对共同犯罪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考量,需要我们在司法实际中注意把握。具体而言,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对提出犯意、组织、指挥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体现从严,对在其授意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处刑原则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同案犯在逃的案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到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认定从犯;对于被告人自我辩解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而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主犯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的,应当留有余地。对于亲属共同犯罪案件,适用死刑要更为慎重,尽量避免同一家庭的多名成员同案被判处死刑。法不间情。人情是国法的根基。死刑适用也不能不考虑人道、人伦、人情的观念。在一案中同时核准同一家庭两名以上成员死刑不利于赢得社会的同情、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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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致人死亡案件政策的把握
按照《 意见》 的精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一个总体的处理原则是,应当在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上的区别,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还要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责更为严重和最严重者,准确地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轻重并裁量适用刑罚;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数人共同致死二人以上的,如果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同的,仍应实行区别对待,而不能简单地搞“同等报应”。
应当认识到,对共同犯罪案件实行上述处理原则,是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当然要求。对于数人共同致死一人的案件,即便是按照“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传统、朴素观念,原则上也不能对两名甚至两名以上的被告人同时适用死刑;如果对这类应当控制、能够控制的案件都不能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又何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数人共同致死二人以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不同的案件,如果简单地搞“同等报应”,何谈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严格控制死刑?
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罚和政策适用,与一般单独个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同。《刑法》 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中的实际危害、是相对于案件主犯的地位、作用来确定的。该从犯在共同犯罪主观恶性,尽管有时可能会比单独个人犯同样罪时要大得多、严重得多,但是,处刑上却未必要重得多。因为从犯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此外,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已依法从严判处了重刑,从社会效果、民意关切来看,也与单独个人严重犯罪如不判处重刑,可能会引发诸多社会不良反应有所不同,即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相对要容易一些,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也相对要轻缓一些。这一对共同犯罪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考量,需要我们在司法实际中注意把握。具体而言,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对提出犯意、组织、指挥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体现从严,对在其授意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处刑原则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同案犯在逃的案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到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认定从犯;对于被告人自我辩解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而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主犯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的,应当留有余地。对于亲属共同犯罪案件,适用死刑要更为慎重,尽量避免同一家庭的多名成员同案被判处死刑。法不间情。人情是国法的根基。死刑适用也不能不考虑人道、人伦、人情的观念。在一案中同时核准同一家庭两名以上成员死刑不利于赢得社会的同情、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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