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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4-19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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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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