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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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1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务犯罪分子不具有下列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符合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中情节严重的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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