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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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0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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