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4-0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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