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28
庭立方:我是一名公安干警,因一案件牵涉到刑拘和逮捕的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现请教:我局抓获一名,于2002年12月5月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后延期至30日,既应为2003年1月5日,后报当地检察院逮捕,于2003年1月9日对其依法宣布逮捕。请问:此案中是否出现了超期羁押的现象?
答: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在被刑拘后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查机关在接到批捕申请后7日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也即是说在批捕前,羁押的时限最长为37天,因此上述的情况如果能满足前述的延期提请批捕的条件不算是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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