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3-03-28
庭立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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