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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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25
庭立方:关于后变更、终止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规定自然人犯罪后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后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变更或终止情况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为了防上单位犯罪后可能出现的利用变更、终止手段逃避法律追究制裁问题的发生,应对单位犯罪后发生的变化按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单位犯罪后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变更、终止的不再追究。由于变更、终止后原单位已不存在,其财产亦不存在,不论对其判处何种刑罚,都无济于事,没有实际意义。与此同时,原犯罪单位中与犯罪有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不再追究。但根据法律规定适用 “单罚制”的除外。
(2)单位犯罪后由于正常合法原因终止的不再追究。因为犯罪单位正常合法终止后,已不复存在,失去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也没有实际意义。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除外。
(3)单位犯罪后由于正常合法原因变更的应予追究。因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原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同理,变更后的单位仍应承担原单位的刑事责任;受追究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仅限于原单位中与犯罪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4)单位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采取种种手段变更或终止的,应视为变更、终止无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后进行处罚,对与犯罪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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