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3-22
庭立方: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
1.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问题。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杀人,这就形成了故意杀人罪与
2.故意杀人罪与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关系问题。刑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到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在认定时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某种暴力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并不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应当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暴力犯罪完成之后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如行为人以暴力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应当以
3.故意杀人与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问题。可以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分为不同的情形处理。一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者虽然具有轻微的违法性但是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自杀者是由于自己的心胸狭窄或者重大误解导致实施自杀,不应当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
4.受嘱托杀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的问题。行为人接受他人的嘱托将其杀死,这是一种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但是,生命权不同于其他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接受他人的委托处置他人的生命。至于安乐死问题,现在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虽然有的国家已经在立法上确认安乐死为合法,但是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我国还没有安乐死合法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受嘱托杀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
5.相约自杀中的故意杀人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相约自杀者中有的自杀未遂的情况下,产生了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大体可以区分以下四种情形分别处理。一是相约自杀的各方各自产生自杀的意图,约定同时实施自杀行为,对其中的自杀未遂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但自杀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以故意杀人罪认定。三是引诱他人自杀,并表示自己要同时自杀的,但实际引诱者并未实施自杀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四是相约自杀的人,一方由于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勇气自杀,要求另一方先杀死自己然后再自杀,但是杀死对方者自己自杀未遂,性质上属于受嘱托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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