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3-03-1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的其他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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