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11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或者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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