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13-03-07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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