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庭立方
(一)需要通知新的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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