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2-2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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