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2-2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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