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2-22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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