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13-02-0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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