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命令后、执行前,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