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3-01-2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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