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1-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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