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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发布时间:2013-01-2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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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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