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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

发布时间:2013-01-1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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