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3-01-16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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