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1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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