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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